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所有的位于某市的核心地段房产归李某所有,但附带条件为李某需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协助张某办理该房产的继承过户手续(系张某前夫遗留份额)。双方于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李某反悔,拒绝配合后续过户,并主张协议已生效。张某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恢复原状。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附条件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及撤销权行使。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及房产登记档案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协议内容及冷静期状态。被告李某辩称离婚登记已完成,协议已生效,拒绝履行。法院重点审查了冷静期内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及协议附条件条款的履行可能性,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未果后,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在民政局登记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被告所有的条款;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内,当事人对附条件财产分割协议享有撤销权。冷静期旨在防止冲动离婚,若一方在冷静期内反悔,法院可认定财产分割条款未最终生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程序正义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