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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其已怀孕的事实,且该子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怀。张某认为,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约定,是基于双方无子女抚养争议的错误前提作出的。李某在张某孕期及哺乳期期间,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张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署离婚协议。张某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主张该协议因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而无效,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确认子女抚养权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女方孕期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离婚登记申请书、医院孕检报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财产清单等书证,证明被告隐瞒怀孕事实及财产分割时的错误认知。被告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且已办理登记,婚姻关系已解除。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署时被告是否故意隐瞒关键事实,以及该隐瞒行为是否直接影响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撤销双方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条款,责令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确认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中,若一方隐瞒孕期或哺乳期等关键事实,导致另一方在重大误解下签署财产分割协议,该部分协议可被撤销。体现了法律对孕期、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强调离婚协议必须基于真实、完整的信息披露,维护实质公平。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