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领取离婚证。然而,李某在冷静期内发现已怀孕,且孩子确系张某所生。李某主张,在女方处于孕期或哺乳期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且双方协议离婚时未妥善安排子女抚养及抚养费,严重损害了胎儿及未来新生儿的合法权益。李某遂起诉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其所有,由张某支付抚养费。张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李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婚姻登记之诉,故请求驳回起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怀孕诊断证明、亲子鉴定报告及离婚协议书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其孕期事实及协议中抚养条款的缺失。被告张某提交了离婚登记档案及双方沟通记录,证明离婚程序合法合规。双方围绕离婚登记效力及孕期保护条款的适用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登记一旦完成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因事后发现孕期事实而自动撤销。法院强调,孕期保护条款主要限制男方诉讼离婚权,不溯及已完成的协议离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通过另行提起抚养权纠纷诉讼解决,而非直接撤销离婚登记,体现了司法对身份关系稳定性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