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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3年5月10日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张某所有,但李某在离婚前已恶意转移夫妻共同存款50万元至其亲属账户,且未如实披露该笔财产。张某在离婚后三个月内发现该隐匿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要求李某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且已过冷静期,拒绝返还财产。本案涉及协议离婚后的财产隐匿争议及过错赔偿,因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先行处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证人李某亲属的证言以及离婚协议书,证明被告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被告李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离婚登记已生效,财产分割不可逆。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财产返还及赔偿金额进行协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隐私权。

判决结果

原告张某在诉前调解阶段与被告李某达成和解,原告张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救济途径,强调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下对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不公开审理原则对隐私权的尊重,以及诉前调解在化解家事纠纷中的高效作用。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