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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非军人)与被告李某(现役军人)于2023年5月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在30天冷静期内,张某通过隐蔽拍摄获取李某与异性频繁深夜通话的视听资料,主张李某存在重大过错,遂反悔离婚意愿。然而,冷静期届满后,李某坚持离婚,双方未能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最终一致,民政局拒绝颁发离婚证。张某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并确认婚姻关系存续,强调涉军婚姻受特殊保护,且李某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双方离婚登记申请回执、涉军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关键的视听资料证据,用以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及原告反悔的合理性。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出庭参加诉前调解程序。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涉军婚姻保护的适用条件。

判决结果

原告在庭审前主动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明确表示不再坚持诉讼请求,愿意与被告重新协商婚姻存续事宜。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遂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婚姻保护)、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撤诉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冷静期内,若一方因发现对方过错或基于涉军婚姻特殊性而反悔,且双方未达成最终离婚协议,民政局不予登记,婚姻关系依然存续。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原告撤诉后婚姻关系恢复,为涉军家庭矛盾化解提供了柔性司法指引。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