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3年3月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冷静期届满后,民政局颁发离婚证。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隐匿巨额存款并转移至亲属账户,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张某主张李某存在重大过错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赔偿。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已明确,拒绝撤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发现对方隐匿财产,是否构成撤销离婚登记的法定事由,以及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银行流水鉴定意见、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隐匿转移财产事实;被告李某提交离婚协议原件、民政局登记档案及沟通录音,主张离婚程序合法且财产分割条款清晰。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及隐匿财产行为对离婚协议公平性的影响,听取双方辩论意见。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并领取离婚证后,婚姻关系已解除,当事人不得仅以发现隐匿财产为由直接诉请撤销离婚登记。对于隐匿财产行为,应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另行主张权利,体现了司法对身份关系稳定性的维护及程序正义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