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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完成登记,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隐瞒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且未妥善安排子女探视,导致孩子身心健康受损。张某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显失公平,且李某的行为严重损害子女利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重新分割财产。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及协议离婚后的财产争议,情节较为复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启动前,经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理。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邻居证言,证明被告隐瞒财产及不当抚养行为;被告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及子女日常开销凭证,主张已履行抚养义务。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财产隐匿事实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离婚登记有效,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就原协议中未分割的某处房产重新签订补充协议,该房产归张某所有,张某补偿李某折价款;被告李某承诺每月增加探视次数,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后,若发现一方隐瞒共同财产或存在损害子女利益情形,当事人可依法请求重新分割财产或变更抚养安排。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及调解优先的司法理念,平衡了身份关系稳定性与实质公平。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