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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陈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中国籍)与陈某(外籍)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陈某全额承担。冷静期届满后,蒋某发现陈某恶意转移资产且无力偿还债权人债务,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本案系涉外婚姻,涉及离婚冷静期后对协议效力及债务划分的争议,且涉及个人隐私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涉外因素及当事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被告陈某提交物证包括银行流水原件、境外资产转移凭证及婚前财产公证文件,主张债务系其个人经营所致,且资产转移合法。原告蒋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法院组织质证。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仍有争议时的救济途径。原告撤诉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同时也警示当事人在涉外离婚协议中需审慎评估债务履行能力,避免后续纠纷。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