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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在民政局提交申请后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因执行任务失联,李某未依法通知其撤回申请,亦未共同申请发证,反而单方主张离婚登记已生效,并依据此前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要求张某履行过户义务。张某归队后得知情况,认为李某恶意利用冷静期制度规避通知义务,且双方并未真正达成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意,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该登记,并重新协商财产分割。本案涉及涉军婚姻保护及协议离婚冷静期的法律适用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上,法院首先组织诉前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民政局受理回执及军人服役证明,被告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及冷静期届满后的单方声明作为书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冷静期内双方是否具备共同申请离婚登记的真实意思表示及程序合法性。

判决结果

原告在庭审过程中,经法官释明法律风险及考虑到军人职责特殊性,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配偶离婚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申请撤诉)。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内,双方未共同到场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同时体现了司法对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强调在冷静期制度下,当事人仍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利用程序漏洞损害对方权益。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