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因李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双方经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张某所有,并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内,李某反悔,主张协议显失公平且未充分考虑其贡献,要求撤销登记。张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民政局撤销离婚登记行为违法,并主张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因受胁迫而无效。案件涉及家庭暴力背景下的财产分割争议,核心在于冷静期届满后协议效力的认定及家暴情节对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及离婚协议书作为主要物证与书证,证明家暴事实及协议签署背景;被告提交银行流水及房产评估报告,试图证明财产分割不公。合议庭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听取双方代理意见,对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纠纷中,当事人行使撤诉权的法律边界。法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同时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受害者隐私,体现了家事审判中隐私保护与程序正义的平衡,为类似涉家暴离婚登记争议提供了程序性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