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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完成登记,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被告乙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境外资产,并试图单方面变更子女抚养权。原告甲发现后,认为被告行为违背诚信原则,且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重大误解,遂起诉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部分,并重新析产。本案涉及涉外因素及冷静期内的财产变动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民政局离婚登记证明、银行流水及境外资产转移记录等书证,证明被告在冷静期内恶意转移财产;被告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主张协议已生效。双方围绕冷静期内协议效力及财产真实性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离婚登记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有效,但撤销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被告乙需在十日内向原告甲支付补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双方就剩余共同财产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若一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裁判启示在于,冷静期并非绝对的保护期,司法实践需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防止利用冷静期损害配偶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