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但民政局因系统误操作向双方颁发了离婚证。张某在冷静期内发现已怀孕,遂主张该离婚登记程序违法,要求撤销。李某辩称双方已自愿离婚,且财产分割已完成,反对撤销。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民政局在冷静期未满且双方未共同申请发证的情况下颁发离婚证的行政行为合法性,以及涉孕期妇女权益保护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复印件、医院怀孕诊断证明及冷静期未满的官方记录作为书证,证明登记程序违法。被告提交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及财产分割凭证,主张实体权利已处分。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的程序合规性及原告提交的孕期证据。
判决结果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准许。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行政机关不得颁发离婚证的程序红线,强化了涉孕期妇女的特殊保护。同时,原告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对行政纠错机制的信赖及司法资源的节约,对规范婚姻登记程序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