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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债务由李某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然而,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长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该协议系李某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张某签署,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并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张某提交了录音、伤情照片及报警记录,证明李某在签署协议时的胁迫行为及家暴事实。被告李某辩称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债务划分清晰,拒绝撤销。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围绕“视听资料”提交了录音文件、医院诊断证明及出警记录,旨在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及胁迫签署协议的情节。被告李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胁迫意图。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理程序,重点审查离婚协议签署时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以及家庭暴力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被告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债务由被告李某独自承担”的条款;二、确认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平均分担;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50%,被告负担50%。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中,若一方能证明离婚协议系受家庭暴力胁迫签署,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撤销显失公平的财产或债务约定。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不仅关注形式上的协议效力,更重视实质正义,对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给予倾斜保护,彰显反家暴立法精神。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