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非军人)与被告李某(现役军人)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23年3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并共同前往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在三十日冷静期内,张某因目睹李某与异性同事的亲密互动视频(视听资料),认为李某存在重大过错,遂单方面向民政局撤回离婚申请。随后,张某以李某违反军婚保护原则及存在过错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索赔。李某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且张某提供的视频系偷拍,侵犯隐私,不构成法定过错。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冷静期内撤回申请的效力及涉军婚姻中的过错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中,原告张某提交了其在冷静期内向民政局提交的《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书》及相关的视听资料证据,主张其意思表示已发生根本变化。被告李某则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原件及沟通记录,证明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愿。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是否构成民法典规定的重大过错情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当事人有权单方撤回申请,该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导致协议离婚程序终止。同时,明确了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不得随意提出离婚,但若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仍可主张权利。本案对规范离婚登记程序及军人婚姻保护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