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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收录 25,642 篇案例与实务文章,覆盖人身伤害、劳动仲裁、婚姻家事、房产买卖、商标、电商、职务犯罪、诈骗等 8 个专题。

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2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乙独自承担。冷静期届满后,甲发现乙隐瞒巨额境外债务,且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甲认为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显失公平,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并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及复杂的跨境债务认定,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冷静期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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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0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巨额债务,且该债务被错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张某认为民政局在离婚冷静期内未充分审查债务真实性,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争议焦点在于离婚登记时债务分割协议的效力及行政机关审查义务边界。张某主张该债务系李某个人挥霍所致,不应由双方共同承担,且离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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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9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并分割房产。双方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历经三十日冷静期后领取离婚证。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已怀孕,且胎儿为其亲生。张某主张该离婚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且涉及孕期妇女特殊保护,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及财产分割条款。李某辩称离婚登记程序合法,张某在冷静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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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9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经民政局登记并度过冷静期后领取离婚证。冷静期内,张某因执行任务失联,李某未通知即完成登记。张某归队后发现,认为李某隐瞒其无法表达意愿的事实,且双方子女抚养安排显失公平,遂以第三人身份申请撤销离婚登记。张某主张该离婚登记程序违法,侵犯其作为军人的婚姻特别保护权,请求确认离婚登记无效并重新协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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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3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存在严重家暴倾向且长期酗酒,担心孩子安全。张某主张离婚登记时李某隐瞒重大过错,且双方系受胁迫签署协议,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案件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及冷静期内的意思表示真实性争议。张某认为李某在冷静期内未反思过错,反而继续实施精神控制,导致离婚登记基础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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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曹某某诉焦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系夫妻,焦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冷静期内,就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产生争议。曹某某主张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由双方共同承担;焦某某则认为该债务系曹某某个人举债,与其无关。双方未能就债务分担达成一致,曹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划分债务承担比例。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离婚冷静期内产生的债务性质认定及清偿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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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2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离婚后,张某主张离婚时受李某长期家庭暴力胁迫,且李某隐瞒巨额债务,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张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医院病历,证明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暴。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内未受胁迫,且债务已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时是否存在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定情形,以及家暴情节是否足以否定离婚登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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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3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后,因对财产分割方案反悔,主张离婚时存在重大误解。双方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原告认为原协议未充分保障子女权益。案件涉及离婚冷静期内的意思表示真实性争议。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该案实质为民事财产纠纷,且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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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经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并共同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在三十日冷静期内,张某反悔,认为李某隐瞒了巨额债务,遂向民政局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政局予以准许。然而,李某在冷静期届满后,单方面向民政局提交双方已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及身份证明,谎称双方仍坚持离婚,民政局据此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颁发离婚证。张某发现后,以第三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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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0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进入三十日冷静期。期间,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并掌握其与他人同居的视听资料。张某主张该过错符合离婚损害赔偿情形,且李某隐瞒重大事实导致离婚协议显失公平。冷静期届满后,张某拒绝领取离婚证并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或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条款无效,要求李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李某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视听资料系偷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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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张某,车辆归李某,并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申请发证,离婚登记未生效。2023年6月,张某以李某隐瞒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诉请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李某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仅因手续瑕疵未领证,且张某所称债务实为李某个人借款,与家庭无关。张某提交银行流水及借条作为物证,主张李某恶意转移资产。法院查明,双方确已达成离婚合意,但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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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6年

马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马某某与李某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某抚养,马某某支付抚养费。离婚登记后,马某某发现李某某长期将孩子交由祖父母照顾,自身未尽抚养义务,且存在酗酒行为,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马某某认为李某某违背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最佳利益的隐含义务,遂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子女抚养的安排,并变更抚养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后,一方未履行实质抚养责任时,另一方能否通过执行程序直接撤销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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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房产归张某所有,李某一次性支付补偿款,并约定子女由张某抚养。双方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后,李某反悔,拒绝配合办理离婚证领取手续,并主张该协议系受胁迫签署。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有效,并要求李某履行支付义务。李某辩称,在冷静期内双方未正式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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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军人)与被告李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债务由李某承担。冷静期届满后,李某反悔,主张该债务约定显失公平且未获张某同意,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张某认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李某已实际履行部分还款义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能否以债务分担不公为由单方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中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涉及涉军婚姻稳定性与协议离婚效力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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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在民政局提交申请后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因执行紧急任务失联,李某未通知即单方撤回离婚申请并重新登记离婚,随后再婚。张某归队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恶意利用冷静期制度规避军人婚姻保护,且双方子女抚养权归属未依法妥善解决,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前,一方撤回申请后另一方再次登记离婚的效力,以及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的单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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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6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乙所有,债务由乙承担。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领取离婚证,但乙单方持材料办理了离婚登记。原告甲主张该登记程序违法,且协议存在重大误解,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涉外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乙辩称离婚登记合法有效,拒绝重新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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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1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李某于2023年3月协议离婚,民政局颁发离婚证。张某后主张离婚时处于哺乳期,且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重大误解,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已履行完毕,且张某在冷静期内未提出异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以涉孕期或哺乳期为由主张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是否成立。张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其当时精神状态不稳定,李某则提交离婚协议书及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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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9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乙所有,债务由乙承担。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领取离婚证,但乙单方持材料办理了离婚登记。甲认为该登记程序违法,且协议存在重大误解,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涉外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涉及跨国身份关系确认及不动产析产,争议焦点在于离婚登记生效要件及协议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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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9年

邓某申请执行吴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邓某与吴某协议离婚时,因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存在重大误解,邓某在冷静期内反悔。双方未能在三十日内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但婚姻登记机关已错误发放离婚证。邓某认为该登记行为违法,诉请撤销离婚登记,恢复婚姻关系存续状态。吴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分居,不同意恢复婚姻。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程序中,一方在冷静期届满前撤回意愿,行政机关已发证后的法律效力认定,以及涉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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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2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6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张某提出离婚。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离婚协议,双方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后李某发现自己在签署协议时处于怀孕初期,且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条款显失公平,未保留其作为孕期妇女的合法权益。李某认为民政局在明知或应知女方孕期特殊情况下,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其在非完全自愿、非真实意思表示下完成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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