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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在民政局提交申请后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因执行紧急任务失联,李某未通知即单方撤回离婚申请并重新登记离婚,随后再婚。张某归队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恶意利用冷静期制度规避军人婚姻保护,且双方子女抚养权归属未依法妥善解决,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前,一方撤回申请后另一方再次登记离婚的效力,以及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的单方行为限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未成年人抚养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其在冷静期内因执行任务无法联系,且被告李某存在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被告李某提交离婚登记回执及再婚证明。双方围绕离婚登记程序合法性及军人婚姻特殊保护条款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被告李某在冷静期内单方撤回申请后再次办理的离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双方婚姻关系自始未解除;二、被告李某立即办理复婚登记手续;三、婚生子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四、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过错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协议离婚的效力边界,强调非军人一方不得利用程序漏洞损害军人婚姻权益。同时,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子女抚养问题,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及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