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曹某某诉焦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曹某某诉焦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系夫妻,焦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冷静期内,就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产生争议。曹某某主张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由双方共同承担;焦某某则认为该债务系曹某某个人举债,与其无关。双方未能就债务分担达成一致,曹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划分债务承担比例。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离婚冷静期内产生的债务性质认定及清偿责任划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军婚姻的特殊性及双方调解意愿,法院采取诉前调解程序,并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曹某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借条及家庭日常消费凭证等书证,证明债务用途;被告焦某某提交了其服役期间的收入证明及双方关于债务性质的书面沟通记录。法院在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基础上,组织线上调解,核实债务真实性及用途。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曹某某承担60%,焦某某承担40%;双方同意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按此比例清偿债权人。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不再就债务问题另行诉讼。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在离婚冷静期内的债务处理规则,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公平原则的平衡。通过诉前调解与书面审理,高效解决了债务分担争议,为类似涉军家事纠纷提供了“调解优先、实质化解”的裁判示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