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李某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某抚养,马某某支付抚养费。离婚登记后,马某某发现李某某长期将孩子交由祖父母照顾,自身未尽抚养义务,且存在酗酒行为,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马某某认为李某某违背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最佳利益的隐含义务,遂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子女抚养的安排,并变更抚养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后,一方未履行实质抚养责任时,另一方能否通过执行程序直接撤销离婚登记或变更抚养权,涉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与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后续履行中的适用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马某某提交书证包括离婚协议书、居委会出具的李某某酗酒及疏于照顾孩子的证明、孩子学校老师的证言笔录等。李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辩称已履行协议。法院审查证据后,认为原离婚登记程序合法,但抚养安排需根据子女现状调整,故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马某某与李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原离婚登记有效;二、变更婚生子由马某某直接抚养,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李某某享有探望权,每月第二、四周的周末可探望孩子一次,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双方签字确认,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主要适用于登记离婚程序,不直接导致已生效离婚登记的可撤销性。但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通过调解灵活调整抚养安排,保障儿童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稳定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