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乙所有,债务由乙承担。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领取离婚证,但乙单方持材料办理了离婚登记。原告甲主张该登记程序违法,且协议存在重大误解,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涉外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乙辩称离婚登记合法有效,拒绝重新析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外籍当事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甲提交了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档案、双方往来邮件及房产评估报告等书证,证明登记程序瑕疵及财产真实价值。被告乙提交了护照复印件及境外居住证明。双方围绕离婚登记效力及财产分割范围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组织多次庭前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离婚登记行为有效,婚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解除;二、被告乙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甲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80万元;三、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争议;四、被告乙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中“冷静期”届满后未共同领证但行政机关已发证的情形下,司法介入的边界。通过调解方式平衡涉外婚姻中的财产公平与程序安定性,为处理类似涉侨、涉外家事纠纷提供了“程序确认+实体补偿”的实务参考,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弱势方权益与维护交易安全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