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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乙独自承担。冷静期届满后,甲发现乙隐瞒巨额境外债务,且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甲认为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显失公平,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并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及复杂的跨境债务认定,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冷静期内未发现的隐蔽债务是否影响离婚协议的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甲提交了乙的银行流水、境外债务凭证及双方离婚登记档案等电子数据证据,证明乙存在恶意隐瞒债务行为。被告乙辩称债务系其个人经营所致,与家庭无关,并提交了部分还款记录。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重点审查了债务形成的时间、用途及双方知情情况。审理过程中,法官多次主持调解,引导双方就债务分担比例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离婚登记中关于债务由乙独自承担的条款无效;双方确认夫妻共同债务总额为人民币50万元,由甲承担30%,乙承担70%;剩余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双方签收后生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后发现的隐蔽债务处理规则,强调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并非绝对不可撤销。对于恶意隐瞒债务导致显失公平的情形,法院支持重新划分债务,体现了公平原则与保护弱势方权益的司法导向,对涉外家事案件中的债务认定具有参考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