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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6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张某提出离婚。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离婚协议,双方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后李某发现自己在签署协议时处于怀孕初期,且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条款显失公平,未保留其作为孕期妇女的合法权益。李某认为民政局在明知或应知女方孕期特殊情况下,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其在非完全自愿、非真实意思表示下完成登记,遂起诉请求撤销离婚登记。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申请对离婚登记时其精神状态及意思表示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被告张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愿,且已领取证书,程序合法。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李某在签署协议时存在认知偏差,受被告误导。双方围绕鉴定意见及孕期保护条款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行政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及实体权益保障情况。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撤销被告张某与原告李某的离婚登记行为。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孕期等特殊情形下,婚姻登记机关负有更高的审慎审查与告知义务。若因未尽义务导致当事人在非真实意思表示下完成离婚登记,法院可依法撤销,体现了法律对孕期妇女权益的倾斜保护及实质正义的追求。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