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乙所有,债务由乙承担。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领取离婚证,但乙单方持材料办理了离婚登记。甲认为该登记程序违法,且协议存在重大误解,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涉外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涉及跨国身份关系确认及不动产析产,争议焦点在于离婚登记生效要件及协议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甲申请对离婚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及意思表示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甲在签署协议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存在受胁迫迹象。被告乙提交涉外婚姻认证文件及沟通记录,主张离婚登记程序合法。双方围绕鉴定意见及登记程序合法性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组织多次庭前会议梳理涉外证据链。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离婚登记行为无效,婚姻关系存续;二、被告乙自愿放弃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其所有的约定,双方同意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协商分割方案;三、双方承诺在三十日内就财产分割达成补充协议,若未能达成一致,原告有权另行提起析产诉讼。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中“共同申请”与“共同领取”的法定程序要求,强调离婚冷静期制度下登记行为的严肃性。对于涉外婚姻中的财产约定,法院注重审查意思表示真实性,通过调解平衡了身份关系稳定与财产权益保护,为处理类似程序瑕疵引发的离婚登记撤销纠纷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