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存在严重家暴倾向且长期酗酒,担心孩子安全。张某主张离婚登记时李某隐瞒重大过错,且双方系受胁迫签署协议,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案件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及冷静期内的意思表示真实性争议。张某认为李某在冷静期内未反思过错,反而继续实施精神控制,导致离婚登记基础丧失。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纠纷,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报警回执等电子数据与书证,证明被告存在家暴及胁迫行为;被告李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冷静期届满确认单,主张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离婚登记效力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二、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婚姻关系恢复。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若存在胁迫或重大误解,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强化了法律对弱势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优于形式登记的司法理念。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