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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离婚后,张某主张离婚时受李某长期家庭暴力胁迫,且李某隐瞒巨额债务,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张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医院病历,证明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暴。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内未受胁迫,且债务已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时是否存在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定情形,以及家暴情节是否足以否定离婚登记的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提交报警回执、法医鉴定意见及就医记录,试图证明家暴事实及胁迫状态。被告提交离婚协议书及冷静期内的沟通记录,主张离婚自愿。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与离婚意思表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冷静期制度下撤销登记的法定要件。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撤销登记的严格标准。即便存在家暴情节,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以胁迫为由主张撤销,或无法证明离婚登记时意思表示不真实,法院不予支持撤销。体现了对行政登记效力的尊重及家事审判中证据规则的严谨适用。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