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军人)与被告李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债务由李某承担。冷静期届满后,李某反悔,主张该债务约定显失公平且未获张某同意,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张某认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李某已实际履行部分还款义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能否以债务分担不公为由单方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中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涉及涉军婚姻稳定性与协议离婚效力的法律界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进入再审程序。中级人民法院依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双方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据,包括离婚登记申请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转账凭证。被告李某主张其受胁迫签署协议,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佐证。法院认为,离婚登记已完成,冷静期制度旨在防止冲动离婚,而非赋予已登记离婚一方反悔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不适用于已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强化了协议离婚中财产与债务分割条款的既判力,对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及涉军家庭权益稳定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