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并分割房产。双方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历经三十日冷静期后领取离婚证。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已怀孕,且胎儿为其亲生。张某主张该离婚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且涉及孕期妇女特殊保护,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及财产分割条款。李某辩称离婚登记程序合法,张某在冷静期内未提出异议,且孕期保护不溯及既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
审理过程
本案系不服一审判决提起的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上诉人张某提交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胎儿与其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并提交了民政局档案复印件。被上诉人李某对鉴定意见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认为离婚登记已完成,实体争议应另案处理。双方围绕离婚登记在冷静期届满前是否可撤销、以及孕期特殊保护条款的适用时点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届满并领取离婚证后,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当事人不得仅以冷静期内发现新情况为由申请撤销离婚登记。孕期保护条款旨在限制男方在特定时期提出离婚诉讼,而非赋予男方在协议离婚后反悔的权利。裁判指引当事人应审慎签署离婚协议,尊重行政登记的既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