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进入三十日冷静期。期间,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并掌握其与他人同居的视听资料。张某主张该过错符合离婚损害赔偿情形,且李某隐瞒重大事实导致离婚协议显失公平。冷静期届满后,张某拒绝领取离婚证并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或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条款无效,要求李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李某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视听资料系偷拍,合法性存疑,且冷静期内未发生新情况,拒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张某提交了李某与他人同居的录音及视频资料作为核心证据,主张证明被告存在法定过错。被告李某质证认为证据来源非法,不予认可。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并围绕离婚冷静期内的过错认定及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成立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法院认定被告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原告提交的视听资料经核实具有证明力。虽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但原告在冷静期内主张权利,法院结合具体案情,判决撤销离婚登记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并判令被告李某向原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发现一方存在重大过错时,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裁判启示在于,离婚登记并非绝对阻断过错赔偿请求权,法院应综合审查过错行为与离婚协议的关联性,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体现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隐私保护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