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申请执行吴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吴某协议离婚时,因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存在重大误解,邓某在冷静期内反悔。双方未能在三十日内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但婚姻登记机关已错误发放离婚证。邓某认为该登记行为违法,诉请撤销离婚登记,恢复婚姻关系存续状态。吴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分居,不同意恢复婚姻。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程序中,一方在冷静期届满前撤回意愿,行政机关已发证后的法律效力认定,以及涉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邓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双方在冷静期内曾就抚养权达成新共识并试图撤回离婚申请,但被登记机关忽视。吴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主张协议已生效。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及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时间节点。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下,若行政机关程序违法发证,当事人救济途径及婚姻效力认定的界限。强调在涉未成年子女案件中,司法裁判需平衡行政登记效力与实质公平,警示行政机关严格履行冷静期审查义务,保障当事人撤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