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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后,因对财产分割方案反悔,主张离婚时存在重大误解。双方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原告认为原协议未充分保障子女权益。案件涉及离婚冷静期内的意思表示真实性争议。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该案实质为民事财产纠纷,且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原告提交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主张离婚协议签署时受胁迫。被告质证认为鉴定程序违法,不予认可。法院组织诉前调解,重点审查财产分割条款的公平性及子女抚养安排。鉴于双方争议核心在于民事财产分割而非行政登记合法性,法院引导当事人转换诉讼路径。

判决结果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准许。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厘清了协议离婚登记撤销与民事财产纠纷的界限。在离婚冷静期后,若当事人仅对财产分割反悔,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非提起行政诉讼撤销登记。这有助于维护婚姻登记的稳定性,同时保障当事人通过民事途径救济财产权益。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