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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经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并共同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在三十日冷静期内,张某反悔,认为李某隐瞒了巨额债务,遂向民政局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政局予以准许。然而,李某在冷静期届满后,单方面向民政局提交双方已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及身份证明,谎称双方仍坚持离婚,民政局据此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颁发离婚证。张某发现后,以第三人身份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离婚登记行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民政局在申请人未共同到场且存在明显异议的情况下,仅凭单方材料办理离婚登记是否合法,以及该行政行为对婚姻关系存续状态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冷静期撤回申请的受理回执以及证明李某单方提交材料的监控录像截图。被告民政局提交了离婚登记审查表、李某单方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第三人李某提交了双方曾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主张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法院重点审查了民政局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是否严格履行了双方共同到场、当面确认的法定程序,以及证据链是否完整证明双方离婚合意的一致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某市民政局于2023年6月作出的离婚登记行政行为;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某市民政局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六)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撤回申请后,原离婚合意失效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在办理协议离婚时,必须严格审查双方共同到场的形式要件,不得在冷静期届满后仅凭单方材料强行办理登记。该判决维护了婚姻登记程序的严肃性,保障了当事人在冷静期内的反悔权,对规范民政部门的行政履职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