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李某于2023年3月协议离婚,民政局颁发离婚证。张某后主张离婚时处于哺乳期,且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重大误解,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已履行完毕,且张某在冷静期内未提出异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以涉孕期或哺乳期为由主张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是否成立。张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其当时精神状态不稳定,李某则提交离婚协议书及财产转账记录反驳。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展开辩论,张某提交证人证言试图证明其意思表示瑕疵,李某提交书面离婚协议及银行流水证明财产分割已实际履行。法院未进行开庭质证,仅依据书面卷宗材料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离婚登记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若对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有异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非直接要求行政机关撤销登记。体现了司法对行政登记效力的尊重及家事纠纷解决的程序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