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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收录 1,892 篇案例与实务文章,覆盖人身伤害、劳动仲裁、婚姻家事、房产买卖、商标、电商、职务犯罪、诈骗等 8 个专题。

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张某,车辆归李某,并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申请发证,离婚登记未生效。2023年6月,张某以李某隐瞒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诉请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李某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仅因手续瑕疵未领证,且张某所称债务实为李某个人借款,与家庭无关。张某提交银行流水及借条作为物证,主张李某恶意转移资产。法院查明,双方确已达成离婚合意,但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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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6年

马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马某某与李某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某抚养,马某某支付抚养费。离婚登记后,马某某发现李某某长期将孩子交由祖父母照顾,自身未尽抚养义务,且存在酗酒行为,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马某某认为李某某违背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最佳利益的隐含义务,遂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子女抚养的安排,并变更抚养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后,一方未履行实质抚养责任时,另一方能否通过执行程序直接撤销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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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房产归张某所有,李某一次性支付补偿款,并约定子女由张某抚养。双方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后,李某反悔,拒绝配合办理离婚证领取手续,并主张该协议系受胁迫签署。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有效,并要求李某履行支付义务。李某辩称,在冷静期内双方未正式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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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军人)与被告李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债务由李某承担。冷静期届满后,李某反悔,主张该债务约定显失公平且未获张某同意,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张某认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李某已实际履行部分还款义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能否以债务分担不公为由单方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中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涉及涉军婚姻稳定性与协议离婚效力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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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在民政局提交申请后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因执行紧急任务失联,李某未通知即单方撤回离婚申请并重新登记离婚,随后再婚。张某归队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恶意利用冷静期制度规避军人婚姻保护,且双方子女抚养权归属未依法妥善解决,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前,一方撤回申请后另一方再次登记离婚的效力,以及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的单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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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6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乙所有,债务由乙承担。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领取离婚证,但乙单方持材料办理了离婚登记。原告甲主张该登记程序违法,且协议存在重大误解,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涉外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乙辩称离婚登记合法有效,拒绝重新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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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1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李某于2023年3月协议离婚,民政局颁发离婚证。张某后主张离婚时处于哺乳期,且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重大误解,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已履行完毕,且张某在冷静期内未提出异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以涉孕期或哺乳期为由主张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是否成立。张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其当时精神状态不稳定,李某则提交离婚协议书及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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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9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乙所有,债务由乙承担。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领取离婚证,但乙单方持材料办理了离婚登记。甲认为该登记程序违法,且协议存在重大误解,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涉外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涉及跨国身份关系确认及不动产析产,争议焦点在于离婚登记生效要件及协议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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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9年

邓某申请执行吴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邓某与吴某协议离婚时,因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存在重大误解,邓某在冷静期内反悔。双方未能在三十日内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但婚姻登记机关已错误发放离婚证。邓某认为该登记行为违法,诉请撤销离婚登记,恢复婚姻关系存续状态。吴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分居,不同意恢复婚姻。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程序中,一方在冷静期届满前撤回意愿,行政机关已发证后的法律效力认定,以及涉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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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2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6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张某提出离婚。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离婚协议,双方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后李某发现自己在签署协议时处于怀孕初期,且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条款显失公平,未保留其作为孕期妇女的合法权益。李某认为民政局在明知或应知女方孕期特殊情况下,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其在非完全自愿、非真实意思表示下完成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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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9年

董某诉郭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董某与郭某于2023年1月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董某,存款平分,并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内,董某发现郭某通过虚构债务、转移银行存款等方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意图在财产分割中获利。董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并重新分割财产。郭某辩称财产已分割完毕,拒绝重新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否影响离婚登记的效力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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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6月,李某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离婚,张某因处于哺乳期,同意离婚但要求妥善安排子女抚养及共同债务。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承担部分共同债务。2023年7月,双方完成离婚登记。2023年9月,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巨额债务,且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显失公平,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及债务的约定。李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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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0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双方育有一子,年仅5岁。离婚后,李某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且因沉迷赌博欠下巨额债务,将债权人追债至张某住所,严重干扰孩子正常生活与心理安宁。张某认为李某不具备抚养条件,且离婚时未妥善安排子女权益,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协议部分,主张恢复婚姻关系以共同承担抚养责任并隔离债务风险。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针对涉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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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0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6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李某提出离婚。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配合李某前往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李某所有,子女由李某抚养。办理离婚登记后,张某发现自己已怀孕,且处于哺乳期。张某认为自己在重大误解及受胁迫情形下签署协议,且该协议严重损害了孕期及哺乳期妇女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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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女方)与被告李某(现役军人)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23年5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债务由李某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届满后,张某反悔,主张李某隐瞒巨额个人债务,且协议显失公平,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李某作为被告,以军人身份主张婚姻受特别保护,并指出张某在冷静期内已明确放弃撤销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债务承担不公为由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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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7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隐匿、转移巨额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条款显失公平,严重损害张某合法权益。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约定,并重新划分债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对方隐匿财产为由主张撤销已生效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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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3月,张某发现妻子李某处于孕期,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双方经协商,于2023年4月10日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领取离婚证。2023年6月,张某以李某隐瞒孕期、违背公序良俗且协议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及变更抚养权。张某主张李某在离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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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1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系现役军人,被告为地方人员。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在民政局办理登记时,原告因执行任务未全程在场,仅通过视频连线确认。冷静期内,被告隐瞒共同债务,擅自转移财产。原告发现后,认为离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且被告违背诚信原则,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争议焦点在于涉军婚姻中协议离婚程序的合法性及债务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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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3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系现役军人,被告为地方人员。双方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在民政局办理登记时,原告因执行紧急任务未能全程在场,仅通过视频连线确认意愿,并签署包含巨额共同债务由双方平均承担的协议。事后原告发现该债务实为被告个人挥霍所致,且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原告认为离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且债务分担显失公平,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划分债务。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特殊保护及协议离婚冷静期内的意思表示真实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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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3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办理登记,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长期酗酒及暴力倾向,且近期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迹象,认为原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安排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利益。张某主张在离婚冷静期内,因受李某胁迫及重大误解签署协议,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李某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冷静期已过,且张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情形,拒绝撤销。双方就子女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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