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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收录 1,892 篇案例与实务文章,覆盖人身伤害、劳动仲裁、婚姻家事、房产买卖、商标、电商、职务犯罪、诈骗等 8 个专题。

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张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张某某与杨某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归杨某某所有,子女由杨某某抚养,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30天离婚冷静期内,张某某发现杨某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遂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离婚申请。然而,杨某某隐瞒该情况,在冷静期届满后单方面前往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办理并颁发离婚证。张某某认为该离婚登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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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2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李某长期酗酒并实施家庭暴力,张某多次报警并保留伤情照片及出警记录。2023年5月,李某为逃避债务及后续赔偿责任,胁迫张某签署离婚协议,承诺离婚后补偿张某50万元。张某在恐惧下配合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冷静期届满后,李某拒绝履行补偿承诺并转移财产。张某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主张该协议系受胁迫签订,且涉及家庭暴力情节,违背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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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隐瞒了婚内共同财产,且张某在离婚登记时处于哺乳期,因身心疲惫及李某诱导,未充分理解财产分割条款。张某主张该离婚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且涉及哺乳期妇女特殊保护,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生效,拒绝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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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6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李某承担。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巨额赌债,且李某在境外转移财产。张某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并重新分割财产。李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张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拒绝承担债务。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及离婚冷静期后对协议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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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经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并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然而,在为期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内,双方重新沟通,发现矛盾根源在于沟通不畅而非感情破裂,且均希望挽回婚姻。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但民政局已错误发放。原告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恢复婚姻关系,并强调未成年子女在完整家庭中的成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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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2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23年3月1日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甲所有,存款平分。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但民政部门误发证件。甲发现乙在冷静期内擅自转移部分存款,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乙抗辩称双方已实际分居且感情确已破裂,离婚登记程序虽有瑕疵但实体合法,且甲在冷静期内未尽到通知义务。本案核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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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2年

江某某诉刘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初,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割环节产生严重分歧。江某某发现刘某某在离婚冷静期内,通过虚构债务、低价转让名下房产及隐匿银行存款等方式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江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重新分割财产并要求刘某某少分或不分。刘某某辩称相关资产处置系正常商业行为,否认隐匿意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刘某某在离婚协议履行期间是否存在恶意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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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9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非军人)与被告李某(现役军人)原系夫妻。2023年1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向民政局申请登记。在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内,李某因执行紧急任务失联,未能参与后续共同领取离婚证程序。冷静期届满后,张某单方面前往民政局要求办理离婚登记,工作人员在李某未到场且未提交书面同意意见的情况下,错误发放了离婚证。李某归队后得知此事,认为该登记程序严重违法,且违背其真实意愿,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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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7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4年1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经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并于2024年2月1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然而,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张某反悔,主张当时签署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且李某曾口头承诺共同抚养但未兑现。张某认为该离婚登记缺乏真实意思表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协商子女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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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6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完成登记,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隐匿巨额存款并转移至亲属账户,遂主张该行为导致离婚协议显失公平。张某认为,依据离婚冷静期制度,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重大误解,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李某辩称离婚登记已生效,冷静期仅适用于登记前,且财产转移系双方口头约定,拒绝撤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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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6年

曾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系夫妻,胡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婚前签订协议,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因感情不和,胡某某提出离婚,曾某某同意但要求分割共同居住的房屋增值部分及存款。胡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拒绝协议离婚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经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胡某某,胡某某补偿曾某某30万元。协议生效后,胡某某未按期支付补偿款,曾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支付剩余款项及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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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1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后,因文化差异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23年5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方案,并共同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隐瞒了位于境外的巨额存款,遂反悔。冷静期届满后,李某单方面前往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张某认为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且显失公平,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并主张重新分割。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及冷静期内的意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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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6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10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共同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方案。民政局受理申请后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且此时张某已怀孕,遂反悔。冷静期届满后,张某拒绝前往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李某单方持《离婚协议书》及受理回执,主张离婚登记已生效或应强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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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9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2023年3月,张某发现自身处于孕期,主张离婚登记时未如实告知,且双方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存在重大误解,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张某认为,依据《民法典》关于保护妇女权益及离婚冷静期的立法精神,其在哺乳期内的特殊生理状态应影响离婚协议的效力,要求恢复婚姻关系并重新分割财产。被告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届满后登记即生效,孕期并非法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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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7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通过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张某所有,存款平分。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领取离婚证。2023年3月,张某发现李某在离婚登记前已将共同存款转移至其亲属账户,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要求重新分割。李某辩称财产分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拒绝重新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冷静期内及登记后发现的隐匿财产行为是否影响离婚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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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0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2023年6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张某提出离婚。李某在不知情且未充分理解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与张某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共同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李某发现已怀孕,意识到该决定严重损害自身及胎儿权益。冷静期届满后,李某拒绝领取离婚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被告张某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拒绝撤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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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2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在民政局提交申请后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李某隐瞒已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并在冷静期届满后拒绝共同到场申请离婚证,却单方面向民政局申请撤回离婚登记。张某认为李某存在重大过错,且其隐瞒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遂起诉要求撤销李某撤回离婚登记的行为,并主张因李某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请求过错损害赔偿。本案涉及涉军婚姻保护及冷静期内的诚信义务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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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7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6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共同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方案。民政局受理申请后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巨额债务,且得知自己已怀孕,遂反悔。冷静期届满后,张某拒绝前往民政局领取离婚证。李某单方起诉要求确认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离婚登记,主张双方未实际完成离婚登记程序,离婚协议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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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9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怀孕。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23年10月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债务由李某全额承担,张某无需分担。2023年11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届满后领取离婚证。离婚后,债权人起诉要求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主张其在离婚时处于孕期,受胁迫签署协议,且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显失公平,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及债务分割的约定,要求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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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1年

林某诉蒋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林某与蒋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一家贸易公司。双方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公司债务由蒋某独自承担。然而,离婚后债权人以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为由,起诉要求林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某在代为清偿部分债务后,依据离婚协议向蒋某追偿。蒋某抗辩称该债务实为林某个人借款,且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未经债权人同意,对其不发生效力。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分担条款对内部追偿的效力,以及该债务是否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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