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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李某承担。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巨额赌债,且李某在境外转移财产。张某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并重新分割财产。李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张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拒绝承担债务。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及离婚冷静期后对协议效力的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对主要证据无实质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民政局存档的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记录(显示李某转移资产)以及李某在境外的债务催收通知(视听资料及公证文件)。被告未提交新证据,仅提交书面答辩状,主张协议合法有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性质及协议签订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原告发现新证据后主动撤诉,反映了当事人在诉讼策略上的调整。对于涉外婚姻及冷静期后的协议纠纷,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提高效率,同时提示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需审慎核实债务情况,以防范法律风险。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