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2023年3月,张某发现自身处于孕期,主张离婚登记时未如实告知,且双方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存在重大误解,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张某认为,依据《民法典》关于保护妇女权益及离婚冷静期的立法精神,其在哺乳期内的特殊生理状态应影响离婚协议的效力,要求恢复婚姻关系并重新分割财产。被告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届满后登记即生效,孕期并非法定撤销事由,且张某在冷静期内已知晓怀孕事实,故拒绝撤销。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及孕期敏感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原告张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及离婚登记档案,主张物证证明其特殊生理状态及登记程序瑕疵;被告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冷静期届满后的确认记录及双方沟通录音,证明离婚合意真实且程序合法。双方围绕“孕期是否构成撤销离婚登记的法定理由”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视为行政登记争议)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与离婚登记效力的界限。法院认定,只要离婚登记程序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孕期或哺乳期并非撤销离婚登记的法定事由。这有助于维护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同时也提示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应充分考量自身特殊生理状况,审慎行使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