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2023年6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张某提出离婚。李某在不知情且未充分理解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与张某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共同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李某发现已怀孕,意识到该决定严重损害自身及胎儿权益。冷静期届满后,李某拒绝领取离婚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被告张某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拒绝撤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因重大误解或受胁迫签署协议,且涉及女方孕期特殊保护时,离婚登记是否应被撤销。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法院尝试组织双方调解,但因被告坚持离婚意愿,调解未果。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怀孕诊断证明、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以及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作为主要物证和书证,证明其在签署协议时处于孕期且未最终完成离婚登记程序。被告张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协议效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张某与原告李某在民政局办理的离婚登记;二、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李某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边界及女方孕期特殊保护原则。即使双方已提交离婚申请,只要未在冷静期届满后共同领取离婚证,婚姻关系即未解除。法院支持撤销登记,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权益的实质保护,警示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需审慎考虑,特别是涉及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