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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蒋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蒋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一家贸易公司。双方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公司债务由蒋某独自承担。然而,离婚后债权人以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为由,起诉要求林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某在代为清偿部分债务后,依据离婚协议向蒋某追偿。蒋某抗辩称该债务实为林某个人借款,且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未经债权人同意,对其不发生效力。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分担条款对内部追偿的效力,以及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林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债权人出具的收据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其已代为清偿债务及双方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蒋某申请对贸易公司财务账册进行司法审计,以证明债务性质,鉴定意见显示部分资金流向与公司经营无关。双方围绕债务性质及协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形成时间及用途。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某支付其代为清偿的债务款项及利息;三、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分担条款在夫妻内部的效力,即使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但在夫妻内部追偿时仍具约束力。同时,通过司法审计厘清债务性质,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形式契约精神的平衡,为类似离婚债务追偿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