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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系夫妻,胡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婚前签订协议,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因感情不和,胡某某提出离婚,曾某某同意但要求分割共同居住的房屋增值部分及存款。胡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拒绝协议离婚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经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胡某某,胡某某补偿曾某某30万元。协议生效后,胡某某未按期支付补偿款,曾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曾某某提交了生效民事调解书、离婚协议书及银行转账记录作为书证,证明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被告胡某某辩称其因部队任务繁忙导致迟延,并非恶意拖欠,并提交部队出具的执勤证明。法院重点审查了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及被告履行能力的客观情况,确认债权关系明确。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某某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补偿款人民币30万元及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曾某某的其他执行申请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可执行性。即便涉及军人特殊身份,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补偿的约定仍具法律约束力,不得以职务繁忙为由对抗民事执行义务,体现了法律对非军人配偶财产权益的平等保护。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