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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后,因文化差异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23年5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方案,并共同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隐瞒了位于境外的巨额存款,遂反悔。冷静期届满后,李某单方面前往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张某认为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且显失公平,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并主张重新分割。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及冷静期内的意思表示真实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简单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实质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原告张某提交了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档案、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以及通过公证认证的境外银行流水电子数据截图,用以证明被告隐瞒财产。被告李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协议效力提出抗辩。

判决结果

原告张某在庭审前主动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理由为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并重新分割财产。经审查,原告撤诉系自愿作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下,当事人对已登记离婚行为的救济路径选择。虽然原告最终撤诉,但案件明确了在涉外婚姻及财产隐瞒情形下,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的效力认定,为类似家事纠纷中平衡效率与公平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