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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李某长期酗酒并实施家庭暴力,张某多次报警并保留伤情照片及出警记录。2023年5月,李某为逃避债务及后续赔偿责任,胁迫张某签署离婚协议,承诺离婚后补偿张某50万元。张某在恐惧下配合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冷静期届满后,李某拒绝履行补偿承诺并转移财产。张某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主张该协议系受胁迫签订,且涉及家庭暴力情节,违背真实意思表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张某提交物证:医院诊断证明、报警回执及李某悔过书,证明家暴事实及胁迫背景;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仅对财产分割有异议,否认胁迫。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时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及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家庭暴力背景下,协议离婚若存在胁迫情形,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法院通过严格审查意思表示真实性,保护了受害方权益,彰显了司法对家暴零容忍的态度,为类似涉家暴离婚登记撤销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