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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通过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张某所有,存款平分。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领取离婚证。2023年3月,张某发现李某在离婚登记前已将共同存款转移至其亲属账户,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要求重新分割。李某辩称财产分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拒绝重新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冷静期内及登记后发现的隐匿财产行为是否影响离婚协议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银行流水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及离婚协议书,证明李某存在恶意转移共同财产行为。被告李某质证认为电子数据未经公证,真实性存疑,并主张协议已生效。法院组织双方对电子证据进行质证,并调取相关银行后台数据核实资金流向。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在协议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共同财产时,当事人有权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同时提示当事人在行使诉权时应审慎评估证据充分性,避免滥用诉权,体现了司法对婚姻家庭关系中诚信原则的维护。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