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隐瞒了婚内共同财产,且张某在离婚登记时处于哺乳期,因身心疲惫及李某诱导,未充分理解财产分割条款。张某主张该离婚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且涉及哺乳期妇女特殊保护,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生效,拒绝重新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哺乳期妇女权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医院出具的哺乳期诊断证明、以及李某隐匿财产的银行流水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被告李某对财产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离婚效力不可逆。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财产隐匿事实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被告离婚登记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条款;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剩余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中,若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哺乳期等弱势地位,通过隐瞒财产或诱导方式达成显失公平的财产分割协议,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及特殊保护规定,撤销相关财产条款。这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倾斜保护,以及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