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10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共同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方案。民政局受理申请后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且此时张某已怀孕,遂反悔。冷静期届满后,张某拒绝前往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李某单方持《离婚协议书》及受理回执,主张离婚登记已生效或应强制办理,诉请法院确认离婚登记有效并继续履行。张某辩称其处于孕期,且对财产分割存在重大误解,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或确认协议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及孕期妇女权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张某提交银行流水、孕期检查报告及沟通录音作为物证与电子数据,证明被告转移财产及自身怀孕事实;被告李某提交民政局受理回执及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原件,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围绕冷静期内协议效力及孕期特殊保护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协议尚未生效的法律状态,强调在女方孕期等特殊情形下,司法应侧重保护弱势方权益。同时警示当事人,冷静期届满前未共同申请发证,离婚登记程序即告终止,协议不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家庭稳定的维护及对特殊群体的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