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6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共同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方案。民政局受理申请后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巨额债务,且得知自己已怀孕,遂反悔。冷静期届满后,张某拒绝前往民政局领取离婚证。李某单方起诉要求确认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离婚登记,主张双方未实际完成离婚登记程序,离婚协议未生效。张某辩称其已行使撤销权,且自身处于孕期,依据法律保护不应强制离婚。双方对财产分割方案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存在重大争议,核心在于协议离婚程序是否因一方反悔而终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用公开开庭方式。原告李某提交离婚申请回执、冷静期届满通知及离婚协议书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双方已达成合意并进入法定程序。被告张某提交医院出具的怀孕诊断证明、证人证言(证明李某隐瞒债务)及拒绝领取离婚证的书面声明,主张在冷静期内行使撤销权,且符合孕期特殊保护情形。双方围绕离婚登记是否已完成、冷静期内反悔的法律效力及孕期保护条款的适用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反悔的法律后果,强调协议离婚需双方共同到场领取离婚证方可生效。同时,体现了法律对孕期妇女的特殊保护,防止在女方不知情或受胁迫情况下完成离婚登记,对规范协议离婚程序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