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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经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并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然而,在为期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内,双方重新沟通,发现矛盾根源在于沟通不畅而非感情破裂,且均希望挽回婚姻。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但民政局已错误发放。原告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恢复婚姻关系,并强调未成年子女在完整家庭中的成长需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及双方近期共同生活的聊天记录、照片等书证,证明双方已消除离婚意愿并实际共同生活。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并当庭表示同意恢复婚姻关系。法院组织诉前调解,重点围绕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潜在争议进行疏导,确认双方自愿和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双方婚姻关系自始存续,被告配合原告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离婚登记信息;二、双方承诺加强沟通,共同营造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家庭环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各半承担。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双方合意撤回离婚申请的法律后果,体现了司法对婚姻稳定性的保护及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通过调解方式快速化解争议,避免了行政程序与司法认定的冲突,为类似涉冷静期纠纷提供了“柔性司法”的解决范本。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