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23年3月1日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甲所有,存款平分。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但民政部门误发证件。甲发现乙在冷静期内擅自转移部分存款,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乙抗辩称双方已实际分居且感情确已破裂,离婚登记程序虽有瑕疵但实体合法,且甲在冷静期内未尽到通知义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反悔或发现对方恶意转移财产时,已发出的离婚登记是否可撤销,以及涉外因素对管辖权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转入审判程序。原告甲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鉴定意见及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登记档案,证明乙在冷静期内转移财产及登记程序瑕疵。被告乙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租房合同及涉外婚姻认证文件,证明双方感情破裂及实际分居事实。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及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边界,双方就财产分割方案的公平性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刚性约束,即便存在程序瑕疵或一方反悔,若双方已领取离婚证,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当事人应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解决争议,而非直接撤销登记,体现了司法对婚姻登记效力稳定性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