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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怀孕。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23年10月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债务由李某全额承担,张某无需分担。2023年11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届满后领取离婚证。离婚后,债权人起诉要求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主张其在离婚时处于孕期,受胁迫签署协议,且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显失公平,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及债务分割的约定,要求重新划分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电子数据证据,包括离婚登记时的监控录像片段、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孕期产检报告,证明其在签署协议时处于特殊生理时期,且对债务后果存在重大误解。被告李某质证认可聊天记录真实性,但否认胁迫。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证明力,结合孕期特殊情节,对协议效力进行实质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登记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由李某独自承担的约定;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其余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形下,离婚协议中显失公平的债务承担条款可被撤销。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冷静期制度旨在维护家庭稳定,但不得成为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或对方弱势处境(如孕期)规避法定债务承担义务的工具,法院应结合特殊情节对协议公平性进行实质审查。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