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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完成登记,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隐匿巨额存款并转移至亲属账户,遂主张该行为导致离婚协议显失公平。张某认为,依据离婚冷静期制度,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重大误解,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李某辩称离婚登记已生效,冷静期仅适用于登记前,且财产转移系双方口头约定,拒绝撤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财产,能否以违反冷静期立法初衷或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银行流水、亲属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被告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及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证明,主张程序合法。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离婚登记撤销的法律依据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隐匿财产的证据链完整性及离婚协议签署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离婚登记申请阶段,一旦登记完成,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对于离婚后发现的隐匿财产行为,当事人应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主张权利,而非请求撤销离婚登记。裁判厘清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适用边界,维护了婚姻登记制度的稳定性与既判力。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