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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收录 3,870 篇案例与实务文章,覆盖人身伤害、劳动仲裁、婚姻家事、房产买卖、商标、电商、职务犯罪、诈骗等 8 个专题。

公共场所安全伤害人身伤害· 2023年

张某诉某国际大酒店及李某公共场所安全责任纠纷案

2023年5月12日晚,游客张某入住位于某市中心的某国际大酒店。当晚22时许,张某前往酒店附属的“星光”娱乐会所参加聚会。在会所与大堂连接的走廊区域,地面因清洁作业遗留少量水渍。张某在行走过程中不慎滑倒,导致右膝严重擦伤及软组织挫裂伤,经送医诊断为右膝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7天。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作人员未立即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且该区域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未形成严密的隔离带。张某家属调取现场照片,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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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伤害人身伤害· 2023年

张某诉某食品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2023年5月,张某在某商场购买由某食品公司生产的真空包装牛肉干。张某将剩余产品存放于家中冰箱冷藏。次日,张某食用时因产品包装存在隐蔽性尖锐金属碎片缺陷,导致其口腔内部严重割伤,经送某医院急诊治疗,确诊为口腔黏膜撕裂伴局部神经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某食品公司辩称产品出厂时合格,且张某储存环境不当导致包装老化,但其未能提供仓储环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完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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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伤害人身伤害· 2023年

张某诉某游泳馆公共场所安全伤害纠纷案

2023年7月15日下午,受害人张某持有效消费凭证进入某游泳馆更衣室淋浴。该游泳馆系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虽设有“小心地滑”警示牌,但地面因持续冲洗积水严重且未及时清理。张某在行走过程中不慎滑倒,导致右膝软组织损伤。事后,张某因对游泳馆的安全管理不满提出投诉举报,并要求赔偿。经初步核算,张某的医疗费等损失金额尚未最终确定,需经司法鉴定。张某遂提起诉讼,主张游泳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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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张某诉某体育中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2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前往某体育中心游泳馆消费。当日馆内地面因清洁作业残留积水,且未设置防滑垫或警示标识。张某在更衣后前往淋浴区途中,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致右腿严重骨折。事故发生后,张某曾向前台投诉地面湿滑问题,工作人员仅口头道歉未采取实质防护措施。张某随后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与体育中心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赔偿金额产生分歧,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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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伤害人身伤害· 2023年

张某诉某超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3年5月12日晚,受害人张某前往位于市中心某大型超市购物。当晚超市因促销活动人流密集,地面略显湿滑。张某在生鲜区挑选商品时,因急于寻找特价商品,未注意脚下积水,不慎滑倒后撞向旁边的货架,导致头部及胸部遭受严重撞击。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张某被送往某医院抢救,但因颅脑损伤及多发性骨折引发并发症,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张某生前为某公司职员,其家属悲痛万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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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伤害人身伤害· 2023年

张某诉某体育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3年5月12日下午,肢体残疾的张某持票进入某体育馆观看篮球赛。场馆内地面刚经清洁,残留少量水渍且未放置防滑警示牌。张某在通过观众席通道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头部撞击台阶边缘。现场监控视频清晰记录了张某滑倒瞬间及周围无工作人员及时疏导的情况。张某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颅脑损伤伴颅内出血,经治疗后遗留轻度肢体功能障碍,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张某遂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经查该场馆在人流高峰期未落实足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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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伤害人身伤害· 2023年

张某诉某景区管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3年5月1日,12岁的张某随父母前往某知名山地景区游玩。在乘坐景区观光缆车下山途中,缆车突发剧烈晃动并紧急制动,导致张某因惯性摔倒,头部及腿部遭受重创。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往某市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及颅脑损伤,住院治疗20天,后续需定期复查及康复训练。经专业机构鉴定,张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张某父母认为景区在设施维护及安全管理上存在重大过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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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伤害人身伤害· 2023年

张某诉某市火车站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2023年11月12日,受害人张某前往某市火车站候车大厅参加某公益宣传活动。当日大厅地面刚经过清洁,虽设有“小心地滑”警示牌,但张某因低头看手机未注意脚下积水,在奔跑赶车时不慎滑倒,头部撞击地面及立柱,导致重度颅脑损伤。经鉴定,张某构成一级伤残,需长期护理。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多次向车站客服投诉地面湿滑且警示不足,车站方承认设施日常清洁频率符合国标,但承认现场疏导员未及时清理积水。张某因治疗及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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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伤害人身伤害· 2023年

张某诉某景区管理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3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化名,72岁)前往某风景名胜区游览。该景区由某景区管理处负责运营与维护。当日天气晴朗,张某行至景区内部一处设有休息长椅的观景平台。该平台上方悬挂有一处用于装饰的木质灯箱设施。张某驻足拍照时,该灯箱因长期未进行检修,连接螺丝松动脱落,直接砸中张某头部。张某当场昏迷,经路人紧急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系颅脑损伤死亡。事发后,景区管理处虽设置警示牌,但未对老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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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张某诉某国际大酒店及赵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2年5月12日,10岁的张某随父母入住某国际大酒店。当晚,张某在酒店大堂玩耍时,因大堂旋转门电机突发故障突然反向急停,导致张某被夹摔,头部及四肢严重受伤。经送医抢救,张某被诊断为颅脑损伤伴左侧肢体偏瘫,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张某父母多次与酒店协商赔偿未果,遂提起诉讼。经查,该旋转门属于特种设备,事发前酒店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且事发时无工作人员巡视,存在明显管理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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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伤害人身伤害· 2023年

张某诉某游泳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3年7月12日,受害人张某前往某游泳馆游泳。馆内安保人员李某正在巡逻。张某在深水区使用公共按摩池时,因按摩池喷头突然爆裂脱落,高压水流冲击致其失衡溺水。同馆人员呼救,李某立即施救并拨打120,但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张某家属在现场发现设施锈蚀痕迹并拍摄照片,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经鉴定,按摩池属特种设备,因长期未维保导致故障。张某家属主张游泳馆全责,游泳馆辩称张某未听从安保人员提示进入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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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伤害人身伤害· 2023年

张某诉某商场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2023年5月1日,游客张某前往某大型商场购物。当日商场人流密集,张某在乘坐自动扶梯上行时,因扶梯踏板突然发生剧烈晃动并停滞,导致其重心不稳摔倒。张某头部及四肢多处着地,经现场急救后送医,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及轻微脑震荡。事后,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调取该自动扶梯的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定期检验记录,发现该商场未按规定在事故发生前一个月进行年度检测,且设施检测报告存在缺失,属于未履行法定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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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伤害人身伤害· 2023年

张某诉某市公园管理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3年5月12日下午,受害人张某前往某市中心公园健身区锻炼。该区域由公园管理处负责日常运营与维护。当日,公园安保人员赵某在巡逻时发现张某在使用一台老旧的漫步机时动作幅度较大,但未加制止或提醒。张某在连续使用约10分钟后,因器械底座螺丝松动突然断裂,导致张某失去平衡摔倒。事故造成张某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经住院治疗及康复,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张某与公园管理处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因对方否认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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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伤害人身伤害· 2023年

张某诉某游乐园及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2023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化名)前往某游乐园游玩。在体验“激流勇进”项目时,张某因未严格遵循工作人员指引,且在排队等候期间擅自跨越安全隔离带,导致在登船过程中踩空,从约1.5米高的登船台摔倒受伤。事故发生时,同船游客李某(化名)因避让不及,身体轻微触碰张某,但无推搡动作。张某经送医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某游乐园主张其已尽安全保障义务,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且张某自身存在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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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张某诉某地铁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2022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72岁)持某地铁单程票进入某市地铁某站。该站自动扶梯旁设有“小心台阶”警示牌,但地面湿滑且光线一般。张某在乘坐上行自动扶梯时,因未紧握扶手且步伐不稳摔倒,头部撞击扶梯末端硬物后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颅脑损伤。张某家属主张,地铁站内未设置足够的防滑垫,警示标志不明显,且自动扶梯缺乏紧急制动保护,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全额赔偿。张某家属提交了当日消费凭证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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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伤害人身伤害· 2023年

赵某诉某景区管理公司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3年5月12日,残疾人赵某持景区门票(消费凭证)进入某山地景区游览。景区设有供游客体验的无障碍健身步道。当日,景区安保人员李某在巡视时发现步道湿滑,但未及时铺设防滑垫或设置警示标志,亦未对赵某进行必要的搀扶或引导。赵某在行走过程中因地面湿滑摔倒,导致右膝严重挫伤。经医院诊断,赵某为右膝软组织损伤伴轻度韧带撕裂。赵某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因伤情影响其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后续需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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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伤害人身伤害· 2023年

张某诉某游泳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3年7月,残疾人张某持票进入某游泳馆“全民健身周”活动区域。该游泳馆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虽设有警示牌,但深水区自动扶梯因长期未检修发生机械故障突然启动。张某在下水过程中因肢体不便未能及时避让,被卷入扶梯导致溺水身亡。事后家属发现,游泳馆此前因设施隐患多次被投诉,但未整改。张某生前患有下肢残疾,事发时未穿戴规定的辅助防护装备,且下水动作存在迟缓。经鉴定,游泳馆设施故障与张某自身未充分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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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伤害人身伤害· 2023年

张某诉某体育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2023年5月12日,72岁的张某前往某市体育中心游泳馆,该场馆由某体育管理有限公司运营。张某在更衣后准备进入恒温池时,因池边防滑垫严重老化、翘起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导致其踩空摔倒。张某头部及右腿重重撞击池边瓷砖,当场昏迷,周围多名泳客见状立即拨打120并报警。经送医诊断,张某为右股骨颈粉碎性骨折伴颅内出血,经手术治疗后遗留严重残疾,需长期护理。事后,张某家属发现该防滑垫已多处破损,但场馆方从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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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伤害人身伤害· 2023年

张某诉某超市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3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前往位于某市中心的“某超市”购物。该超市内部设有免费健身区,放置有一台商用跑步机。张某在使用该跑步机时,因设备传送带突然断裂失控,导致其摔倒。事故发生时,超市工作人员未及时制止或救助。张某经医院诊断为右膝软组织损伤及轻微韧带拉伤,医嘱休息两周。张某主张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超市辩称设备已定期检修,张某自身操作不当,且张某未能提供确切的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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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伤害人身伤害· 2023年

张某诉某健身中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3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在某健身中心使用室内跑步机时,因未系安全锁且操作不当,从跑步机上摔倒,导致颅脑损伤。事故发生时,现场安保人员李某未及时查看,且健身中心未对老旧设备进行检修。张某倒地后,健身中心工作人员虽拨打急救电话,但张某因伤势过重被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张某家属认为健身中心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且安保人员存在失职,遂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赔偿。经调查,现场照片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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