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体育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72岁的张某前往某市体育中心游泳馆,该场馆由某体育管理有限公司运营。张某在更衣后准备进入恒温池时,因池边防滑垫严重老化、翘起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导致其踩空摔倒。张某头部及右腿重重撞击池边瓷砖,当场昏迷,周围多名泳客见状立即拨打120并报警。经送医诊断,张某为右股骨颈粉碎性骨折伴颅内出血,经手术治疗后遗留严重残疾,需长期护理。事后,张某家属发现该防滑垫已多处破损,但场馆方从未进行检修或更换,亦未安排专人巡视。张某认为场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评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庭审中,张某提交现场照片、监控录像片段及三名目击泳客的证人证言,证明防滑垫老化且无警示。被告某体育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已履行日常清洁义务,但未能提供设施维护记录及安全检查报告,举证不能。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进行及时维护,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亦有一定注意义务,但鉴于其高龄及设施隐患的突发性,酌情减轻被告责任。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设施安全的严格维护义务,特别是针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安全保障标准应更高。设施故障导致的伤害,经营者若无法证明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将面临高额民事赔偿,警示体育场馆需建立严密的设施巡检机制。